支付通道安全需謹慎-這兩條支付通道安全線千萬不能碰
文章來源:四九八網絡發布時間:2020-10-07 14:09:53熱度:1135想了解刷臉支付,或者支付通道的朋友,歡迎撥打咨詢熱線:400 0591 498 或者點擊留言,498科技免費為大家提供咨詢和解答。
498科技訊:近日,湖南省瀘溪縣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2019湘3122刑初77號),感興趣的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判決書原文。
案情簡介
案情很簡單,犯罪團伙通過非法獲取信用卡用戶賬戶名、銀行卡賬號、身份證號碼、銀行預留電話號碼四要素,然后通過虛假商戶在三方支付機構入網代扣資金,從而達到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中資金的目的。涉案資金高達上億元。經法院審理,主犯幾人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支付公司員工涉案
引起注意的是,某三方支付公司員工袁某因為協助犯罪人在自家公司開通扣款通道,并收取7-10%的分成,總共129199元(其中回扣款99200元,袁某因為怕代扣資金投訴太多會失去工作補償款29999元)。案發后,袁某2018年9月14日在上海主動找公安局民警投案自首,袁某獲得的129199元已經全額上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認定很嚴重
因為袁某伙同主犯等人,利用虛假商戶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代扣他人銀行卡565卡次,扣款金額為2570996.01元。經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袁某涉嫌信用卡詐騙金額為2570996.01元。但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當給予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的幅度內量刑(真如此,就涼涼了)。被告人袁某辯解稱其沒有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行為。
辯護意見水準很高
袁某辯護人提出,案發前袁某系某支付公司業務經理,其在正常工作期間通過電話認識某主犯,根據公司的規定要求商戶提供辦理業務的資料后上傳公司審核部門審查,期間袁某不知情主犯建立代扣通道系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袁某沒有參與也未主動索要回扣。
袁某給寧豐的公司上傳資料系職務行為,與某主犯不存在共謀、信用卡詐騙預備行為。收取回扣的行為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袁某對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不知情,也未實施共同犯罪行為,與其他被告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袁某收取回扣款的行為系受賄行為,并非信用卡詐騙中的獲利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袁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錯誤,其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全額退贓,悔罪表現好,建議法庭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法院最終判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明知某被告人向其任職公司申請開通代扣通道是用于詐騙,并在向審核部門上傳送審資料時弄虛假。袁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全額退贓,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袁某收受回扣的行為侵犯的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構成要件。
最后判定被告人袁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警示:支付通道兩條高壓線不能碰
支付通道所屬支付公司從事的是資金支付結算的中介業務,每天看著數十億元級別的資金流轉,確實令人眼饞。哪曉得,只看見人前發財,沒看見背后挨打;只見他起高樓,哪知道有天樓要塌?天下熙熙,皆為利往,但君子愛財取之以道。否則就是萬丈深淵,沒有回頭路。
我一再強調,在現在黑產橫行的環境下,要想安全自保,工作人員首先是要潔身自好,別人的錢不能要,這是要咬手的,伸手必被捉。其次,還有兩條高壓線千萬不要碰,一碰就死。
一是不要協助黑產偽造資料,這是共犯。
二是不要收受回扣,這是職務犯罪。
兩條都要入刑,條條都咬人。袁某兩條都碰了,結果悲劇了。
活著比什么都重要,但是自由的活著才是王道。人嘛,沒有吃不了的苦,只有享不了的福。眼前苦點、累點不要怕,也許一番奮斗后,今日的苦難有朝一日會笑著講出來,這又是一番風采!
如果進去了,啥都沒有了,失去的不僅是現在,而是未來!
現在風高浪急,且行且珍惜!
原創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轉載,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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