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態下-支付機構與銀行的合作
文章來源:四九八網絡發布時間:2020-09-14 11:19:05熱度:1301498科技訊:以支付牌照的頒發為標志,而誕生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共生共存已走過了漫長的時間。兩者之間的關系從不乏有趣的研究和引人關注的話題,均可歸因于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都是無現金時代下移動支付體系中重要的支付服務供應者。而支付機構與銀行之間又因各自業務領域下的優勢,業務存在交互,雖存在競爭,后又互為補充,互有重合。
今天498科技將從支付安全合作、市場拓展合作及存管業務合作三個方面分析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共存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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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安全合作方面
由于支付機構只能專營支付業務,并不可直接吸收客戶的存款,那么在資金流轉的過程中就必須存在銀行的參與,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為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有力的支撐,保障移動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以協議支付業務為例,協議支付是指持卡人主動綁定銀行卡四要素信息并輸入銀行的驗證碼完成綁卡,并完成支付行為。在此過程中,商業銀行實際上中起到了驗證持卡人身份、銀行卡認證(是否為假卡及黑卡)及確認持卡人支付意愿的前置風控作用,以幫助支付機構在事前便可鑒別商戶的客戶中的高風險持卡人或高風險卡號。
二、市場拓展合作方面
市場拓展合作是當前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最典型也是最普遍的合作模式,銀行基于其行業的特殊性,無法為部分具有個性化需求的商戶提供場景化或非標準化的綜合性解決方案,因此,銀行會把這部分商戶推薦予支付機構,由支付機構為其制定支付服務解決方案,而在此基礎上,商戶的業務實際運作則能夠促進賬戶交易和激發銀行賬戶的活躍度,帶動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增長,同時,商戶的資金流轉亦會擴大商業銀行的存款規模。因此,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實現的良性互介,通過業務互補合作,實現基于合規的數據共享和交互商戶拓展的行為,確有必要。
三、存管業務合作方面
基于《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監管規定,支付機構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客戶備付金。將進行集中上存,由央行監管,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而在跨境業務、預付卡業務及基金業務這三個方面則存在專用的備付金賬戶,由取得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在備付金存管業務合作中,支付機構可通過商業銀行使備付金存管集約化、監管透明化,做到每筆交易均可追蹤、可回溯,并完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譽體系,以減少外部監管風險。
綜上所述,支付機構應深入探求與銀行機構的創新合作內容。銀行合作所帶來的商戶市場潛力巨大,大部分的潛在商戶并未浮現,市場潛力有待釋放,在此大背景下,支付機構與銀行都具有各自的商業優勢,只有相互彌補和配合才能充分開拓更為廣闊的新型市場,達到和衷共濟及互利互贏的結果。
原創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轉載,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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