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舉報系統更新規定-8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獎勵十萬元
文章來源:四九八網絡發布時間:2020-07-20 10:10:19熱度:1146據498科技小編的了解,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舉報獎勵工作制度,加強支付結算領域的社會監督,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和《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顯示,用戶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郵箱、電話進行舉報。對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等已作出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意見的舉報事項,當事人又舉報的,不予受理。
根據舉報事項認定的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舉報人所提供的線索和證據對舉報事項調查所起作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級獎勵的標準,一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100—200 元,二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200—300元,三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300—1000 元,四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1000—3000 元,五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3000—10000 元。
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由委員會視具體情況決定,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對發生兩次及以上惡意舉報、詆毀他人的舉報人,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在二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舉報;對以舉報為要挾或通過騷擾企業正常經營等手段向舉報對象索賠或要求舉報對象支付相關費用等,涉嫌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的舉報人,舉報中心將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
附件 1: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等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結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舉報。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客觀、公正地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二)快速、高效地處理舉報事項;(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條 舉報應采用實名舉報方式。舉報人為個人的,應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名稱、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舉報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協會設立舉報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舉報獎勵工作,包括舉報受理、調查、處理、獎勵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協會秘書處領導、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對于情況復雜、影響較大的舉報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第七條 協會設立舉報中心,在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獎勵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受理舉報,對舉報材料進行審核;(二)對舉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三)按照委員會的決定,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四)管理舉報獎勵基金和實施獎勵;(五)解答舉報獎勵相關工作的咨詢;(六)建立并管理舉報獎勵檔案;(七)匯總、分析、公布舉報獎勵工作信息;(八)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社會影響等進行輿情監測與評估;(九)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一)網絡舉報平臺;(二)舉報郵箱;(三)舉報電話。
第九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時應當完整填寫相關信息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明(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二)舉報對象的名稱等相關信息;(三)舉報情況說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并提供書面或電子影像等相關證明材料;(四)其他合法取得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舉報中心收到舉報材料后,應按照以下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一)舉報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屬于受理范圍、舉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二)舉報事項先期已受理或處理,未提供新的事實或線索的,不予受理;(三)不屬于受理范圍,或舉報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四)違法違規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不予受理;
(五)對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等已作出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意見的舉報事項,當事人又舉報的,不予受理。
舉報事項涉及清算機構處理的跨行清算,由舉報中心根據協會與清算機構的舉報獎勵協調機制,移交相應的清算機構受理和處理。但舉報對象為清算機構的,由協會受理和處理。
第十一條 對發生兩次及以上惡意舉報、詆毀他人的舉報人,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在二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舉報;對以舉報為要挾或通過騷擾企業正常經營等手段向舉報對象索賠或要求舉報對象支付相關費用等,涉嫌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的舉報人,舉報中心將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后,應對舉報事項進行脫敏處理,隱去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電話等信息。舉報事項的后續調查和處理不透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等。
第四章 舉報調查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對受理的舉報事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調查:(一)詢問;(二)電子郵件調查;(三)書面調查,要求舉報對象限期提交舉報事項說明、相關證明等材料;(四)現場調查,了解舉報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五)其他調查方式。舉報對象應配合調查,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四條 采用詢問的,應制作《舉報事項詢問筆錄》,詳細記載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所在單位、職務、時間、地點以及詢問的主要事項等,被詢問人、詢問人和記錄人應在《舉報事項詢問筆錄》上當場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采用電子郵件調查的,一般應使用雙方單位公用郵箱,并保留收件、發件及調查內容等相關信息。第十六條 采用書面調查的,舉報中心向舉報對象發送《舉報事項協助調查函》,要求舉報對象進行調查。舉報對象須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蓋章后反饋至舉報中心。
第十七條 采用現場調查的,舉報中心應成立現場調查工作組,成員不得少于 2 人。現場調查人員應向舉報對象出具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開展現場調查前,應向舉報對象發出《現場調查通知書》,告知調查事項、內容、時間等以及舉報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舉報中心根據現場調查的需要,可調閱舉報對象有關文件、憑證等資料,查詢計算機業務系統數據,詢問相關當事人,并進行復制、記錄、打印等。舉報中心對調閱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嚴格保密,并由專人負責資料的借調、管理和退還。
第二十條 現場調查結束后,調查組制作《現場調查認定書》,舉報對象無異議的,應在 5 個工作日內簽字并蓋章確認;有異議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陳述、申辯的理由成立的,調查組應當采納。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又未在《現場調查認定書》上簽字并蓋章的,不影響調查組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舉報中心在受理舉報后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案情復雜的,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個工作日。上述調查時間不含補正舉報材料、委托檢驗檢測、鑒定評審及其他單位協助調查等時間。
第五章 舉報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結束后,舉報中心應根據舉報調查結果,形成舉報事項處理意見,提交委員會審議。舉報事項處理意見包括舉報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其等級、是否對舉報對象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及其種類、是否給予舉報人獎勵等。
違法違規行為的分級及懲戒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對舉報中心提交的舉報事項處理意見進行審議后,形成舉報事項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經委員會認定舉報對象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中心應自舉報事項處理決定形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處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經委員會認定舉報對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中心應自舉報事項處理決定形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違規單位發出《自律懲戒告知書》。
第二十六條 違規單位對《自律懲戒告知書》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自律懲戒告知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中心提出異議或申請聽證。提出異議的,由委員會審議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聽證的,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聽證規則》相關要求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規單位對《自律懲戒告知書》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舉報中心向違規單位發出《自律懲戒決定書》。
第二十八條 舉報中心應自《自律懲戒決定書》發出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處理結果。
第六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舉報人可依照本細則給予獎勵。轉交清算機構處理的舉報,由清算機構核實后按照本單位的有關舉報獎勵制度給予獎勵,協會不再另行獎勵。
第三十條 根據舉報事項認定的違法違規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舉報人所提供的線索和證據對舉報事項調查所起作用等因素綜合確定分級獎勵的標準,一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100—200 元,二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200—300元,三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300—1000 元,四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1000—3000 元,五級違法違規行為每件獎勵 3000—10000 元。
第三十一條 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由委員會視具體情況決定,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第三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不同時期市場發展情況,確定年度重點舉報事項,獎勵標準可適當上浮。對積極參與舉報,且對推動支付結算行業健康發展產生積極作用的舉報人,可視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給予獎牌、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三十三條 舉報中心可通過短信、電話、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第三十四條 舉報獎勵資金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發放,舉報人應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供本人(本單位)同名銀行賬戶信息。逾期不提供或有效期內提供無效銀行賬戶信息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十五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獎金由第一署名人領取,具體分配方式由舉報人自行協商。
第三十六條 舉報中心工作人員不得接受舉報人委托代為領取舉報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管理,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成效,依據《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獎勵基金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設立和管理,專門用于獎勵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
第三條 舉報獎勵基金的管理應遵循“規范管理、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基金在規范支付清算市場秩序、打擊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的激勵作用。
第四條 舉報獎勵基金的使用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審核。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五條 舉報獎勵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支付服務組織自愿出資;(二)舉報獎勵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社會捐贈;(四)其他合法來源。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條 舉報獎勵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圍:(一)對舉報人的獎勵;(二)舉報核實調查的費用;(三)開立、管理舉報獎勵基金專門賬戶所需的各項費用和獎勵基金劃撥產生的手續費;(四)其他經委員會同意的有關舉報獎勵的支出。第七條 舉報獎勵標準按照《舉報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中相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舉報獎勵基金的使用須經委員會審定,由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后據實支付。第九條 通過現場或轉賬匯款完成舉報獎勵支付后,舉報中心應填寫《舉報獎勵支付單》,并對舉報獎勵轉賬匯款銀行回單留檔備存。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協會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舉報獎勵基金專門存款賬戶,并設置專門會計科目進行單獨核算、賬務處理并實行??顚S?。第十一條 協會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舉報獎勵基金賬戶資金合規使用。
第十二條 協會建立檔案,存儲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舉報之日起 5 年。
第十三條 協會每年度應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舉報獎勵基金賬戶使用情況予以審計,并定期通報舉報獎勵基金收入、支出情況,接受有關監督。
第十四條 委員會對舉報獎勵的申請、審批和發放工作必須嚴格把關,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原創作者:四九八科技。禁止轉載,本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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